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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友胜机械网  |  2022-09-08

电动车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标准探讨

纯电动车续驶里程是非常重要的性能指标,国家以GB/T《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规定了续驶里程以工纵观塑料力学性能检验的相干标准况法及等速法来测定。

目前,我国各汽车制造企业都在积极开发混合动力车和纯电动车,并在2008北京奥运会上进行了示范运行。在2009年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上,一汽、上汽、奇瑞、吉利、比亚迪、华晨、长城等都推出了纯电动轿车或SUV,但续驶里程都采用40km/h、50km/h等速法,与国家标准不符。为此,本刊介绍GB/T《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使读者了解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不是没有标准,而是有标准,但很多汽车制造企业不按标准公布其性能指标。

纯电动车续驶里程是指电动车在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下,以一定的行驶工况,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韩国产业资源通商部在中韩两国元首见证下签署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领域战略合作备忘录km为单位)。

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

纯电动试验车在环境温度(在5~32℃下进行室外试验,在20~30℃室温下进行室内试验)下,在环形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胎压应符合要求。除驱动用途外,所有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应按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动力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试验前当你进入纳米尺度,试验车辆至少使动力蓄电池行驶300km。

试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初次充电,测量来自电的能量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动力蓄电池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试连续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首先,试验车辆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童车配件70%±5%的稳定车速(在环形跑道或测功机上)行驶,使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放电,放电在下列条件下结束:车速不能达到30分钟最高车速的65%时,或车辆制造厂安装在车上的仪器提醒驾驶员将车辆停止时。

动力蓄电池的充电是在环境温度(20~30℃)下,使用车载充电器(如果已安HRF装)为蓄电池充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荐的外部充电器(应记录充电器的型号、规格)给蓄电池充电,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如果显示信号提示蓄电池没有充满,最长充电时间为3×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容量(kWh)油炉/电供电(kW)。

2.进行工况法或等速条件下续驶烘烤箱里程试验

工况法适用于M1、N1类车(M1类——包括驾驶室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等速法分为M1、N1类车采用(60±2)km/h和M1、N1类车以外采用(40±2)km/h两种。

① 工况法:试验循环由4个市区循环和1个市郊循环程序组成,理论试验距离为11.022km,时间为19分40秒,图1为工况法试验循环的组成。图2为基本市区循环。

在工况法试验循环结束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用km表示,该距离即为工况法测得的续驶里程。工况法测定的续驶里程比较符合城制动液市行驶的纯电动车情况。

② 等速法:适用于M1和N1类纯电动车,在道路上进行(6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二次,每次不超过2min。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用km表示,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得的续驶里程。

适用于M1、N1类以外的纯电动车,如我国在城市用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等。在道路上进行(4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二次,每次不超过2min。试验结束后,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用km表示,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得的续驶里程。

3.试验后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测量来自电的能量

在完成工况法或等速法试验后,在2h内将车辆与电连接,按上述充电规程为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充满电。在充电期间测量来自电的能量(Wh)。

对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的探讨

我国GB/T《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采用ISO8714:2002《电动道路车辆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我国的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3500kg以上的纯电动汽车,增加了等速法的要求。

但我国各汽车制造厂开发的纯电动乘用车都采用等速法,而且不是标准规定的(60±2)km/h,是采用40km/h或50km/h等速法测定续驶里程。而我国规定的等速法在ISO国际标准中是没有的,只有工况法。纯电动乘用车和城市公交车大都在城市工况条件下行驶,应该采用工况法比较接近城市工况,等速法根本不适用经常遇红绿灯、堵车,须频繁起动、停车的城市道路情况。因此,对于M1、N1类车应只规定采用工况法,但汽车制造厂为什么都采用等速法呢?缘于企业宣传需要。等速法测出的续驶里程大大高于工况法测定的续驶里程,与车辆使用条件完全不符合。等速法测出的纯电动车续驶里程根本不能代表城市工况条件。目前,由于蓄电池性能尚不能满足纯电动车需要,国外目前都应用在微型、小型电动车上,并不适宜批量应用在纯电动城市公交车及货车上。在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将采用镍氢和锂离子蓄电池的纯电动商用车作为起步期,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不能批量生产销售。

因此,国家颁布的GB/T《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规定M1、N1类车可采用工况法,也可采用等速法,这是不适宜的和不科学的,与我国实际城市使用条件根本不符。而汽车制造企业恰恰利用了这项标准的漏洞,采用了与实际使用情况并不相符的等速法。其后果可能是直接误导了消费者。因此建议纯电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M1、N1类车)只采用工况法,恢复与ISO国际标准一致。(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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